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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作者:發布時間:2019-02-18, 16:05 來源:新華網

  目錄

  前言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并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于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占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占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并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遭受殘酷的政治壓迫,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喪失了基本人權。

  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這些《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被認為是天生高貴的人,處于最上等地位,而廣大農奴則被劃為下等人。命價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價為與尸體等重的黃金”,屠夫、鐵匠等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值一根草繩”。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也不相同。仆人使主人受傷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仆人,則不付給任何賠償費。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舊西藏的噶廈政府規定,農奴只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莊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三大領主強制占有農奴人身,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并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于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里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注定終身為奴。農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持交稅證明,才不至于被當作逃亡戶處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的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在《奉使辦理藏事報告書》中,對舊西藏統治者對人民的壓迫以及人民的悲慘痛苦處境有這樣的描述:“西藏因地處高寒,農產稀少,人民生活本極困難,而西藏當局壓迫剝削更無所不用其極,使藏民生活墮入人間地獄,其苦乃不可言。西藏當局視人民直如奴隸牛馬,照例不付代價,即伙食馬料亦須由人民自備,而差徭紛繁幾無寧日,人民受擾之劇可以想見。政府復可一紙命令無代價的征收人民之財產,或將此種財產賞給寺廟或貴族中之有功者。總之,在西藏境內,人民已失去其生存與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實非言語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產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

  舊西藏,占人口只有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及其代理人,幾乎占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多達95%的農奴,包括“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朗生”(一無所有,世代為奴),卻不掌握生產資料,遭受殘酷的經濟剝削。

  農奴遭受的第一重剝削是地租。在莊園里,農奴主把土地分成兩部分:大部分為農奴主的自營地,一小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條件分給農奴耕種的“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必須自帶工具和口糧,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服勞役。這些無償的勞動,就是繳納給農奴主的勞役地租。而農奴在“份地”里收獲的大部分糧食最終又都被領主收走了。“差巴”一年所得不過二三百斤,連糊口都不夠,主要靠吃野菜和野草,再摻上一點糧食過日子。除了通過勞役繳納沉重的地租外,農奴還必須繳納名目繁多的稅費。

  農奴遭受的第二重剝削是烏拉差。烏拉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稅、地(畜)租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舊西藏僅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稅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地方政府和莊園領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80%。烏拉差役又有內、外差之分。內差是農奴向直接依附的領主及其代理人支的差役。外差是農奴給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支的差役。其中農奴負擔最重的是運輸差。西藏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各種物資的運輸全靠人背畜馱。農奴長年累月跋山涉水為地方政府運輸物資,支差之苦正如諺語所言:“靴子無底,牛背無毛。”

  農奴遭受的第三重剝削是高利貸。在舊西藏,三大領主都是大大小小的高利貸剝削者。西藏地方政府設有放債機構,放債、收息成為各級官員的行政職責。西藏很多寺廟也參與放債,高利貸盤剝的收入占三大寺總收入的25%-30%。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農奴為了活命不得不頻繁舉債,欠債的農奴占農奴總數的90%以上。農奴所負的債務,形式上分為新債、子孫債、連保債、集體攤派債等等。其中1/3以上是子孫債,也稱舊債,是祖祖輩輩欠下的。這種債由于利上加利,永遠也還不完。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著社會進步。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沒有現代工商業,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幾乎是空白,沒有一條現代意義上的公路,西藏與外界幾乎隔絕;農業生產長期處于原始耕作狀態,勞動工具原始簡單,牧業基本是自然游牧方式,農牧品種單一且退化,整個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十分低下,社會發育程度極低。

  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妮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這樣描寫當時人民的情形:“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瘠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廣大人民沒有基本的生存權,更沒有發展權。他們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不能學習民族的語言文化,到20世紀50年代時,西藏僅有2000多貴族子弟在舊式官辦學校和私塾學習,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廣大人民沒有經濟發展權,三大領主只從農奴那里榨取暴利,卻不更新生產工具,農奴沒日沒夜地勞作,也不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產品,沒有社會再生產的能力。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之野蠻、殘酷、落后,猶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這樣的描述: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西藏走上民族區域自治道路,經歷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區成立三個重要歷史發展階段。這一歷史發展過程,是人民翻身解放、實現當家作主的正確選擇,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實現和平解放

  1840年鴉片戰爭后,帝國主義侵華日甚一日,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的西藏地區也遭到了帝國主義的侵略。1888年和1904年,面對英國的侵略,西藏軍民進行了英勇的抵抗,但由于清朝政府的腐敗、國力的衰落和封建農奴制度的沒落,抵抗以失敗告終。英國通過強迫當時的清朝政府甚至繞開清朝政府直接脅迫西藏地方政府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在西藏攫取了嚴重損害中國主權的一系列特權。經濟上開設商埠,強行通商,劃定江孜、亞東為商埠,常駐英國商務代表,設立固定的官方機構。軍事上駐扎軍隊,在江孜常駐一個連,在亞東常駐一個排。建立由英國人管理、經營并為掠奪服務的基礎設施,包括郵電設施和驛站等,長期為英、印人員和少數西藏分裂分子提供服務。

  擺脫帝國主義侵略,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上層愛國人士的迫切愿望。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對西藏人民產生巨大鼓舞,他們熱切盼望中央人民政府早日解放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十世班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日,致電毛澤東主席和朱德總司令,表示熱忱擁護中央人民政府,請求人民解放軍早日解放西藏。1949年12月,遭受親英勢力迫害而逃往內地的原西藏攝政熱振活佛的近侍堪布益西楚臣,到青海西寧向人民解放軍控訴帝國主義破壞西藏內部團結的罪行,要求迅速解放西藏。著名藏傳佛教大師喜饒嘉措在西安發表談話,譴責帝國主義策劃拉薩當局進行所謂“獨立”的陰謀。

  在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第一條便是:“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在“十七條協議”中,西藏地方政府也承諾,“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5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發布進軍訓令,全面拉開進軍西藏序幕。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擁護、熱烈歡迎人民解放軍進藏,支持幫助進藏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廢除帝國主義強加給西藏人民的不平等條約,是實現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中華民族解放和獨立的重大歷史事件,自此徹底改變了西藏的歷史命運,為實現西藏各族人民翻身當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廢除封建農奴制,實現人民翻身作主

  20世紀50年代中葉,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走到了盡頭。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動上層為永保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不變,公然撕毀“十七條協議”,在拉薩地區發起全面武裝叛亂。2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在西藏平息叛亂中實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問題的指示(草案)》,要求在平息叛亂的戰斗中,必須同時堅決地放手發動群眾,實行民主改革。28日,周恩來總理發布國務院命令,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由十世班禪額爾德尼代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邊平叛邊改革”的方針,領導西藏人民掀起了波瀾壯闊的民主改革運動。通過民主改革,徹底摧毀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實現了人民翻身解放,為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創造了重要社會歷史條件。

  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建立起人民政權,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制度條件。到1960年底,全區成立鄉級政權1009個,區級政權283個;78個縣(包括縣級區)和8個專區(市)也成立了人民政權。與此同時,有4400多名翻身農奴和奴隸出身的基層干部成長起來。鄉級干部全是藏族,區級干部90%以上是藏族,并且有300多名藏族干部擔任了縣以上領導職務。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開始行使從來沒有過的民主權利。1965年8月,西藏鄉縣選舉工作完成,有1359個鄉、鎮進行了基層選舉,有567個鄉、鎮召開了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西藏大約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農奴和奴隸為主的鄉人民政權,54個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選出了正副縣長,建立了縣人民委員會,并選出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廢除農奴主的經濟特權,人民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權利,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物質基礎。封建農奴制度不僅侵犯人權,摧殘人性,而且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人民連基本的溫飽都沒有保障。民主改革中,約2萬朗生安了家,得到安家糧504萬斤。民主改革解放和發展了西藏的社會生產力,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

  廢除農奴主的宗教特權,打碎了精神枷鎖,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思想文化條件。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宗教直接掌握在農奴主手中,被異化為實施統治壓迫人民的工具。三大領主為了使封建特權神圣化,從精神上奴役人民,凡是與其意志相違背的任何新思想、新文化和科技知識,都被視為異端邪說,禁錮人們的思想,阻礙教育的普及和科學文化的發展。民主改革后,西藏廢除一切封建特權,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不得干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人民群眾從政教合一的精神枷鎖中解放出來。

  ——成立自治區,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廣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十七條協議”中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后,中央政府領導人毛澤東接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并告訴他們,“今后西藏不成立軍政委員會,而直接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做準備。”兩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根據憲法中關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中央著手西藏自治區成立事宜。1954年11月,中央提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意見。1955年3月,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專題研究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和西藏建設的有關問題。此后,中央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進行了具體指導。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新落成的拉薩大禮堂隆重舉行,包括西藏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教派和各群眾團體在內的300多名代表參加或列席了大會,這是西藏歷史上第一次有如此廣泛代表性的人士歡聚一堂,民主協商、共議大事。十四世達賴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十世班禪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步驟。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積極推進,但1959年武裝叛亂的發生,嚴重影響了自治區成立工作的進行。平息叛亂后,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順利進行。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開幕。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機關及其領導人,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走上了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蒙古、回、藏、維吾爾、壯、朝鮮、滿等55個少數民族。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對祖國的發展和中華文化的創造作出了貢獻。中國各民族的起源和發展有著本土性、多元性、多樣性的特點。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總的方向是發展成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匯聚成為統一穩固的中華民族。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先民的“天下”觀念和“大一統”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一統,在全國設郡縣加以統治。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及漢以后的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主流和方向。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藏族和其他民族的祖先,從遠古就生活在西藏高原上,并與中國內地建立了廣泛的聯系,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自13世紀元朝將西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起,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在將西藏納入統一國家的前提下,還采取了“因俗而治”“因事而治”等特殊的政策,在行政建制和治理方式上,采取與全國其他地方有所差異的措施。

  元朝(1271-1368年)時期,中央設置總制院(后改為宣政院),在西藏地區設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中央直接管理西藏軍政事務。元朝派軍駐扎西藏,在宣慰使司下設13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元朝在西藏還設立大小驛站,通往大都;派官員入藏進行三次戶口清查。元世祖忽必烈任命薩迦派八思巴為帝師。后來噶舉派取代薩迦派的地位,元順帝時封其首領強曲堅贊為“大司徒”。

  明朝(1368-1644年)時期,基本沿襲了元朝對西藏地方的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在經濟上,發展茶馬互市,促進西藏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和往來;在機構設置上,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設立“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于陜西行都指揮使司,在西部設立“俄力思軍民元帥府”。

  清朝(1644-1911年)時期,由理藩院(清末改為理藩部)主管西藏事務。1653年和1713年清朝皇帝冊封興起于明末的格魯派達賴世系和班禪世系,后來又建立金瓶掣簽制度,完善了活佛轉世制度。1727年,清朝中央在西藏建立駐藏大臣制度。1751年,乾隆皇帝授命七世達賴執政,建立噶廈,設噶倫四人。1793年,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

  中華民國(1912—1949年)時期,中央政府繼續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為蒙藏院,取代了清朝末年的理藩部職能,派駐藏辦事長官履行駐藏大臣職權。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規定了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的權利。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準。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誕生起就主張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積極探索實現民族平等、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政府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和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考慮中國的歷史國情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新中國在選擇國家結構形式時,沒有選擇復合制的形式,而是選擇了單一制的形式,確定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少數民族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同時,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于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目前,西藏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構,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實踐,在民族區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區各民族人民實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這一制度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各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中國憲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同時,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各民族代表人數、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主席等都做了規定。在西藏,各民族人民依法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西藏人口較少的門巴族、珞巴族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

  2012年至2013年1月,在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西藏全區有94%以上的選民分別參加了縣、鄉直接選舉。西藏現有各級人大代表34264名。其中,全國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66.7%,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70.2%。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24名,常委會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8名。西藏自治區成立至今,歷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按照中國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區最高權力機構,代表西藏人民依法行使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聽取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規,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審查、批準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選舉產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截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批準地方性法規和作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共300件,其中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123件,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148件,廢止29件,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文化教育、語言文字、文物保護、生態環保等各個方面。政協西藏自治區委員會,每年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算報告》和自治區“兩院”的工作報告進行協商討論,先后組織委員參與西藏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協商討論,以全委會、常委會、主席會議、民主協商會議、專題座談會議、委員視察、調研、提案及舉辦“經濟發展論壇”等形式,為西藏自治區“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計劃、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西藏各界積極履行參政議政的職能。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并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結合西藏實際情況,自治區還先后制定實施了多項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多部地方法規。

  ——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不斷成長壯大

  中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為了保障西藏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依照憲法規定,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自治區歷來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使用。1965年自治區成立初期,全區只有760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76年少數民族干部已發展到1.68萬人;到1986年底,全區有3.1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94年底,有4.4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2014年底,全區少數民族干部已有11萬多人,與自治區成立之初相比增長13倍多,占全區干部總量的70%以上。

  目前,西藏自治區省級領導干部中有33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廳級干部中有45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市)、縣(區)黨政正職大部分由少數民族干部擔任,鄉鎮(街道)黨政班子中少數民族干部占70%以上,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中都依法配備了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在自治區十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代表、委員均占到70%以上。此外,還有一批優秀少數民族干部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在西藏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均占80%以上。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熱地、向巴平措等先后擔任國家級領導職務。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

  沒有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就沒有各民族人民的當家作主。實現民族平等團結,是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中央政府和自治區堅持實行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政策,通過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使用、各民族自發的交往交流交融和全國支援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等,形成了各民族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和衷共濟、和睦相處、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中央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西藏的發展,十分關心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舉全國之力支援西藏,以優惠的政策和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推動西藏的發展進步。從1952年到2014年,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各項財政補助達6480.8億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財政支出的92.8%。1980年以來,中央先后六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從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對西藏的發展建設作出整體規劃。從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開始,中央實施對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個中央國家機關、18個省市和17家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20年來,先后有七批4496名優秀干部、1466名專業技術人才進藏工作,實施援藏項目7615個,投入援藏資金260億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1990年,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每年9月為“民族團結月”。2010年之前,自治區黨委、政府先后召開了五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達1756名,涌現出像孔繁森、李素芝等一大批民族團結先進典型。從2012年起,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堅持每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大會,共表彰模范集體2089個、模范個人3224名。2013年,拉薩市成為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州(地區、市、盟)”試點。近年來,西藏軍區軍史館、江孜宗山抗英遺址、自治區博物館、西藏民族學院、拉薩海關先后被國家民委命名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深入人心,“團結穩定是福、分裂動亂是禍”成為全社會的廣泛共識。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不斷邁上新臺階,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使西藏各族人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有效保障,社會和諧安寧。

  ——現代化發展水平日益提高

  西藏生產總值由1965年的3.27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920.8億元,增長281倍。1994年以來,西藏地區生產總值連續20年保持兩位數增長,年均增速高達12.4%。1965年西藏地方財政收入僅為2239萬元,2014年達到164.75億元,年均增長高達14.46%,自我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全區工業增加值由1965年的0.09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66.16億元,增長735倍,年均增長14.4%。第二產業增加值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占比由1965年的6.7%提高到2014年的36.6%。2014年,全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364.51億元,比1965年的0.89億元增長了409倍,以年均13.1%的速度遞增;進出口總額達22.55億美元,比1965年的0.07億美元增長了321倍,年均增長12.5%。

  藏醫藥業、民族手工業、綠色食飲品和新能源等特色產業得到優先發展。目前,7個產業帶初步形成,建設農業標準化示范區20個,培育地市級以上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95家。建工、礦業、旅游、藏藥、商貿等九大集團相繼組建。藏藥產業初具規模,全區藏藥企業18家,藏藥品種360多個。天然飲用水產量突破30萬噸,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2014年接待游客1553萬人次,比旅游業起步時的1980年增長4436倍,年均增長28.0%;實現旅游總收入204億元,增長20400倍,年均增長32.8%。

  以公路、鐵路、航空為主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基本形成,交通更加便利。以拉薩為中心,東連四川、云南,西接新疆,北連青海,南通印度、尼泊爾,地市相通,縣鄉連接的公路交通網絡基本建成。2014年底,全區公路通車里程達到7.5萬公里,次高級以上路面里程達到8891公里,占12.6%。全區74個縣中65個縣通了柏油路,占88%;690個鄉鎮通公路,通達率99.7%;5408個行政村通公路,通達率99.2%。格爾木至拉薩、拉薩至日喀則鐵路相繼通車運營,拉薩至林芝鐵路開工建設。組建了西藏航空公司,區內通航機場5個,8家航空公司在藏運營,開通國內外航線48條,通航城市達33個,形成以拉薩貢嘎機場為中心,昌都邦達、林芝米林、阿里昆莎和日喀則和平機場為支線的五大民用機場網絡。

  以水電為主,地熱、風能、太陽能等多能互補的新型能源體系全面建設。拉薩環網工程和輸變電工程、青藏直流聯網工程、川藏電網聯網工程建成投入運行,結束了西藏電網孤網運行的歷史;直孔電站、獅泉河電站、雪卡電站、羊八井地熱電站、拉薩火力發電等應急電源項目建成發電,區內裝機容量最大的水電項目藏木水電站發電,能源點建設加快推進。2014年全區電力裝機規模達到169.7萬千瓦,全年發電量32.2億千瓦時。組織實施了那曲尼瑪縣、雙湖縣及阿里7縣1鎮無電地區電力建設項目,累計示范推廣光伏系統3萬套,建設光伏電站90座,太陽能路燈1200多盞,總裝機容量8000千瓦。2012年底,實現行政村全部通電,基本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

  以光纜、衛星、網絡為主的現代通訊網絡體系已逐步建立健全。現在的西藏已進入了衛星、光纜、網絡、信息新時代。全區光纜線路長度達到9.7萬公里,其中長途光纜線路為3萬多公里,累計實現74個縣、668個鄉鎮通光纜,鄉鎮通光纜率為97.8%;實現5261個行政村移動信號覆蓋。全區互聯網用戶達到217.7萬戶,普及率為70.7%,農牧區移動互聯網覆蓋率達到65%以上。

  ——人民幸福指數大幅提升

  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更加充實富裕。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22016元,比1978年的565元增長38倍,年均增長10.7%;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59元,年均增長10.9%。城鎮化水平不斷提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城鎮人口所占總人口比重僅為9.48%,1990年提高到11.52%,2000年為19.43%,2010年達到22.67%。隨著人民生活逐步富裕,消費結構開始多樣化,冰箱、彩電、電腦、洗衣機、摩托車、手機等消費品進入了尋常百姓家。富裕起來的農牧民蓋起了舒適寬敞的新房,有的還購買了汽車。廣播、電視、通信、互聯網等現代信息傳遞手段,與全國乃至世界同步發展,已經深入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之中。在國家統計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CCTV經濟生活大調查”中,拉薩市連續5年被評為中國幸福指數最高的城市。

  城鄉居民居住條件得到極大改善。為改善城鄉居民居住條件,西藏從2006年起在全國率先提出全區實施農牧民安居工程,到2013年,全區累計投資278億元,完成46.03萬戶的農牧民安居工程建設,使230萬農牧民群眾住上了安全適用的房屋,農牧民人均居住面積達到30.4平方米,生活條件得到歷史性改善。自治區不斷加大對周轉房建設的投入力度,共建設周轉房66076套,總建筑面積404.42萬平方米,總投資88.09億元。積極實施拉薩供暖工程,自2012年開工以來,建成燃氣主干管網63公里、燃氣次干管網256公里、庭院管網1200余公里,已完成居民小區及單位供暖項目建設768個、10.7萬戶、2136萬平方米,拉薩城區基本實現供暖全覆蓋,徹底結束了祖祖輩輩靠燒牛糞取暖的歷史。

  農牧民人居環境整潔美麗。大力實施水、電、路、氣、通訊、郵政、廣播電視、優美環境“八到農家”工程,基本解決農牧民的安全飲水問題。實現了村村通電話、村村通廣播電視、鄉鄉通寬帶,完成4500個行政村人居環境建設,近24萬戶農牧民用上了清潔的沼氣能源,農牧區碘鹽覆蓋率達到95%以上。2010年,自治區按照“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的要求,開展人居環境和綜合環境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資44億元,實施4500個行政村村容村貌及環境整治。

  貧困人口大幅減少。2006-2014年實施貧困戶、大骨節病搬遷和“興邊富民行動”,使11.63萬戶貧困群眾人均住房面積增加了20%-30%。昔日許多低矮、陰暗、人畜混雜居住的土坯房變成了安全適用的住房。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使57.8萬戶、260萬人受益。新修和維修鄉村道路3223公里,水渠3371.6公里、水塘347座232.94萬立方米,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積30萬畝,新建農用橋883座、12834米,溫室4583座,棚圈3.5萬套。改良天然草場、草場圍欄、人工種草28.78萬畝,貧困地區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農牧民收入明顯增加,2003年以來連續12年保持了兩位數增長。生活在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下的全區農村貧困人口由2010年的117萬人減少到2014年底的61萬人,累計減少貧困人口56萬人。貧困人口占全區農牧民人口比例,由2010年的49.2%下降至2014年的23.7%。2006年以來,直接、間接落實強農惠農補貼資金累計達到706.36億元,落實糧食直補資金1.89億元,落實農資綜合補貼3.58億元,落實家電、家具下鄉補貼資金3.4億元。這些補貼政策提高了農牧民群眾收入,提高了農牧民的購買能力,提升了農牧民的生活品質。

  社會保障事業不斷邁上新臺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就業率保持較高水平。2014年,西藏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5%以內,新增就業4.3萬人,提供高校畢業生公職崗位1.1萬個,各援藏省市和中央企業共提供就業崗位5335個,1500多名高校畢業生實現了區外就業,全區公益性崗位總量達3萬個,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26018人,2500多戶零就業家庭實現了動態消零,就業形勢穩定。近年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立。繼續加強“五大險種”保障制度,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擴大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免費意外保險,建立了寺廟僧尼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全區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達260.6萬人次。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水平達3338元,居全國前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每月534元,農村低保標準提高至每年2231元,五保戶供養標準提高至每年3873元,分散供養標準提高至每年3874元,集中收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月人均1200元。及時發放城鄉困難群眾慰問金。2013年底,全區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共有263個,公辦兒童福利院8所,民辦兒童福利院2所。72%有意愿的五保對象實現集中供養,5900多名孤兒得到有效救助。

  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目前,西藏已經建成了中、西、藏醫結合,以拉薩為中心、遍布城鄉的醫療衛生網。以免費醫療為基礎的農牧區醫療制度覆蓋全體農牧民,全區已建成71個縣醫院和678個鄉鎮衛生院,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逐步完善。2014年底,全區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到1430所,每千人病床數和衛生技術人員數分別達到3.79張和4.08人,建成了覆蓋縣鄉村三級的醫療衛生網絡。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30萬元、20萬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年人均38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農牧民人口100%被納入到以免費醫療為基礎的醫療保障體系之中,農牧區醫療政府補助標準達到年人均420元,最高報銷補償限額達6萬元,政策范圍內報銷補償比例達到80%以上。寺廟僧尼等人群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取消了醫療救助起付線,率先在全國實現了醫療救助城鄉一體化和社會全覆蓋。對城鄉居民實施免費健康檢查,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99%。2013年,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分別下降到154.51/10萬人和19.97‰。人均壽命由20世紀50年代的35.5歲增加到68.17歲。全區實現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標。

  ——各項社會事業全面發展

  教育事業日新月異,實現學有所教。全區所有縣(區)全面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一個涵蓋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的比較完整的現代教育體系已經形成。實現了從學前到高中階段15年免費教育,農牧區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全面落實,政策和資金覆蓋率均達到100%。“三包”(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政策覆蓋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所有農牧民子女和城鎮困難家庭子女,且不斷提高標準,年生均標準已提高到3000元。全面啟動實施城鎮三年、農牧區兩年學前雙語教育工程。2014年底,幼兒園在園幼兒達8萬多人,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60%。2014年底,全區擁有普通高等院校6所;中等職業學校9所,在校生1.7萬人;高級中學22所,完全中學4所,初級中學93所,十二年和九年一貫制學校各3所,小學829所。小學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9.64%,青壯年文盲率下降至0.57%以內,人均受教育年限達到8.6年,新增勞動力受教育年限達到12年以上。1984年,中央政府作出“在內地為西藏辦學培養人才”的重大戰略決策,現有21個省市辦有西藏班(校),已累計為西藏培養了大中專畢業生3.2萬余人。目前西藏不僅有了自己培養的碩士、博士,而且有了一批享譽全國的專家、學者,逐步建立了近30個科研院所,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69709人,學科領域涉及歷史、經濟、人口、語言、宗教和農業、畜牧、林業、生態、生物、藏醫藥、鹽湖、地熱、太陽能等數十個門類。其中,藏學、高原生態、藏醫藥等學科研究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產生了一批有世界影響的學術成果。

  公共文化服務覆蓋城鄉,人們精神生活不斷豐富。全區已建成群眾藝術館8座、公共圖書館5座、博物館3座,建成縣綜合文化活動中心74座,鄉鎮綜合文化站692座,建成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自治區分中心、7個地市支中心、74個縣支中心、692個鄉鎮基層點、5389個村基層點,區、地、縣、鄉四級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初步形成。投資近13億元的“十二五”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全面推進,到2015年底,西藏將基本實現“地市有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館藏文物豐富地區有博物館,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或綜合性文化活動中心,鄉鄉有綜合文化站,53%的縣國有藝術團有排練場”目標,公共文化設施總量將達到790個。建成1600余個文化廣場,形成拉薩雪頓節等群眾性、常態化品牌文化活動90個。全面啟動了公共設施的免費開放工作,近5年來,全區公共文化設施共開展免費群眾文化活動4萬余場,受益群眾達到800余萬人次。全區專業文藝團體和縣民間藝術團年均下鄉演出近1萬場次,送書下鄉10萬余冊。

  新聞出版事業迅速發展,文化產品日益豐富。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累計出版各類圖書(教材)19052種、2.8263億冊。西藏音像出版社、雪域音像電子出版社2014年出版音像電子產品115種37.96萬盤。報紙、期刊分別發展到25種、35種。全區出版發行單位發展到576家,其中區、地、縣新華書店89家,邊境口岸新華書店5家,民營發行網點482家。2014年全區共發行圖書約3395萬冊,圖書銷售碼洋3.23億元。全區印刷企業38家,其中規模以上重點印刷企業1家。2014年全區印刷業總產值3.6億元。目前,全面建成5609個農家書屋、1700多個寺廟書屋,實現所有行政村有農家書屋、寺寺有寺廟書屋,有效解決了農牧民群眾和寺廟僧尼讀書難、用書難問題。

  廣播影視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已累計新建、改擴建100瓦以上調頻轉播臺78座,50瓦以上電視轉播發射臺78座,中波廣播發射臺27座,衛星地球站1座,村村通廣播電視站9371座,全區所有的1787座寺廟實現了廣播影視全覆蓋。目前,有省級廣播電臺1座5個頻率,聽眾遍及世界50個國家和地區;有省級電視臺1座4個頻道,其中,藏語衛視已在尼泊爾、印度、不丹等周邊國家部分落地,全臺節目實現數字化,覆蓋全國人口7億多人;有地市級廣播電臺6座,電視臺1座。目前,全區廣播、電視綜合覆蓋率由1965年的12%和0%提高到現在的94.78%和95.91%,90%以上農牧戶實現了“戶戶通”。通過直播衛星接收設備,農牧民每家每戶能夠收聽收看到40至70多套數字廣播電視節目。目前,全區共有566個電影機構,其中478個農村電影放映隊全部實現數字化放映。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藏族人民創造了輝煌的藏文化。藏文化豐富了中華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治區成立50年來,在尊重、保護、傳承和弘揚藏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顯著成就。當今西藏,在傳統與現代的交融中,藏文化不斷煥發出新的活力。

  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得到有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均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西藏學校教育全面實行藏漢雙語教育,藏語文在學習中傳承。目前,農牧區和部分城鎮小學實行藏漢語文同步教學,主要課程用藏語授課。中學階段開設藏語文課(包括內地西藏中學),其他課程用漢語文授課。在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考試中,藏語文作為考試科目,成績計入總分。學前、中小學現有雙語教師30642人,中小學校有藏語專任教師約5800人。西藏自治區已編譯完成從小學到高中共13門學科的821種課本、410種教學參考書、56種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和73種教學輔助用書。藏語文在使用中得到弘揚。自治區大型會議和行文堅持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司法機關在執法、法治宣傳等工作中著重使用藏語文,農牧、科技等涉農部門也加強藏語文的使用。2014年,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各類圖書547種、1302.5萬冊,其中藏文圖書種數占比超過80%;共有14種藏文期刊、11種藏文報紙出版發行。目前,西藏人民廣播電臺共開辦有42個藏語(包括康巴話)節目(欄目),藏語新聞綜合頻率每天播音達21小時15分鐘,康巴話廣播頻率每天播音18小時,西藏電視臺藏語衛視實現了24小時滾動播出。此外,藏語文在郵政、通訊、交通、金融等領域中也得到了廣泛使用,有力地推動了全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優秀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傳承。國家建立了西藏大學、西藏民族大學、藏醫學院、中國藏學研究中心、西藏社會科學院、天文歷算研究所等一批教育培訓基地和門類齊全的研究機構。幾十年來,西藏先后組織了大規模、有系統的普查、搜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收集各種音樂(歌曲)、曲藝一萬多首,文字資料3000多萬字,錄制了大量音像資料,拍攝圖片近萬幅,發表有關藏民族傳統文化學術論文1000多篇,整理出版了《中國戲曲志·西藏卷》《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西藏卷》《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西藏卷》等10大文藝集成志書和文藝研究專著30多部,搶救、整理、出版藏文古籍261部,諸多瀕臨滅絕的民族民間文化得到全面搶救和有效保護,重新煥發出光彩。2005年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與保護工作正式啟動以來,中央政府和西藏投資近2億元,對藏戲、格薩爾、傳統歌舞、手工技藝等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全面保護,基本形成了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目前,西藏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000余項,涵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的10個資源種類。其中,藏戲和《格薩爾》史詩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89個,國家級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4個,自治區級項目323個,代表性傳習場所113處。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68名,自治區級傳承人350名。國家珍貴古籍158部,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4個。“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4個,“西藏自治區民間文化藝術之鄉”65個。拉薩雪頓節、山南雅礱文化節等一大批群眾性文化傳統節慶得到恢復和創新,成為地域性民族文化品牌。

  文物得到有效保護。50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西藏文物保護的投入力度,重點實施了西藏自治區所轄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維修工程,及時修繕和保護了大批文物。投資10億余元的“十二五”46項重點文物維修保護項目,目前進展順利。《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管理辦法》等一批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陸續出臺。西藏重要歷史和革命文物發掘工程有效加強,第三次全區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全面完成,共調查錄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物241處,各類文物點4277處。首次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全面啟動,初步統計,全區可移動文物將達數百萬件。野外文物看管人員得到落實,全區文物安全進一步加強。貝葉經普查保護和研究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西藏自治區珍藏貝葉經總目錄》《西藏自治區珍藏貝葉經影印大全》等陸續整理出版。目前,全區有世界文化遺產1處3點,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391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978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3座。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今天的西藏,多種宗教并存,既有藏傳佛教、苯教,也有伊斯蘭教、天主教等。在藏傳佛教內部,還存在不同教派。經過民主改革,西藏廢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實行政教分離,恢復宗教的本來面目。多年來,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政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各種宗教、各個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護。

  宗教活動得到尊重和保護。目前,西藏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87處,住寺僧尼4.6萬多人。西藏自治區和7個地市均設有佛教協會,中國佛協西藏分會辦有西藏佛學院、藏經文印經院和藏文會刊《西藏佛教》。藏族和其他各少數民族都按照自己的宗教傳統過宗教生活,進行社會宗教活動。在西藏自治區,各大宗教的各種傳統節慶活動正常進行,大型宗教活動如轉神山神湖活動、薩噶達瓦節、展佛節、跳神節、朝覲等40多種群眾性重大宗教節慶活動得以保護和繼承。信教群眾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達百萬人次。在西藏到處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懸掛的經幡,以及堆積的刻有佛教經文的嘛呢堆。各大寺院內常年擠滿了磕長頭、轉經、朝佛的信教群眾。西藏信教群眾享受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充分自由。為滿足不同信教群眾的宗教需求,目前西藏還有清真寺4座,天主教堂1座。這些宗教也依法得到了尊重和保護,依法依規開展正常宗教活動,與其他宗教平等和諧相處。

  藏傳佛教文化得到尊重和保護。中央和西藏自治區政府始終把藏傳佛教文化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給予有效保護,不斷加強對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中央政府支持4000多萬元,組織上百名藏文專家,歷時20余年,完成了對藏文大藏經《甘珠爾》《丹珠爾》的校勘出版。20世紀90年代以來,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對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因明七論莊嚴華釋》《慈氏五論》《釋量論解說·雪域莊嚴》等陸續整理出版。已經印出《甘珠爾》大藏經達1490多部,還印出大量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經典的單行本,供給寺廟,滿足僧尼和信教群眾的學修需求。宗教研究機構、高僧、學者的有關佛教專著,如《貝葉經的整理、研究》《西藏拉薩現存梵文貝葉經的整理》《西藏宗教源流與教派研究》《活佛轉世制度》《郭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廟志》《中國藏傳佛教寺廟》《西藏佛教寺院壁畫藝術》等,都正式出版發行。

  寺廟得到維修和保護。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每年都撥專項資金和黃金、白銀等用于寺廟的維修、修復和保護。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累計投入14億多元對西藏文物和重點寺廟進行了大規模維修。國家資助專款670萬元、黃金111公斤、白銀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寶,修復了五世至九世班禪靈塔祀殿。為修建十世班禪靈塔祀殿,國家一次就撥專款6620萬元、黃金650公斤。1994年,國家又撥款2000萬元,繼續修復甘丹寺。從1995年開始,中央財政通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對西藏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等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寺廟維修與保護予以積極支持。

  活佛轉世有序進行。活佛轉世制度作為西藏宗教特有的信仰和傳承方式,得到國家和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的尊重,國家制定出臺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1995年,西藏自治區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準,完成了第十世班禪大師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據最新統計,西藏現有活佛358名,其中60多位新轉世活佛按歷史定制和宗教儀軌得到認定。

  藏傳佛教僧人學經制度不斷完善。自治區制定出臺《辦好西藏佛學院分院的意見》《西藏佛學院學銜授予辦法(試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建有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作為藏傳佛教高級宗教人才培養基地,系統招收培養藏傳佛教教職人員。西藏60多座各教派寺廟開辦有寺廟自辦的學經班,完全按照傳統習慣進行宗教學修和學位學銜的考核晉升。2005年開始,每年在北京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舉行藏傳佛教“拓然巴”高級學銜考試和授予儀式,在大昭寺和拉薩三大寺進行格西“拉讓巴”學位考試。截至目前,已有84名學經僧人獲得了格西“拉讓巴”學位,46名僧人獲得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拓然巴”高級學銜。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西藏是中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多年來,西藏自治區政府遵循經濟規律、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注重經濟、社會、生態的和諧統一,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近年來,自治區政府提出了建設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以及建設生態西藏、美麗西藏的戰略目標,對西藏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進行全面規劃和部署。

  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全面實施。2009年2月18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2008—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投資155億元,到2030年基本建成西藏生態安全屏障。截至目前,共落實投資56.46億元,《規劃》確定的天然草地保護工程、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保護區建設工程、重要濕地保護工程、農牧區傳統能源替代工程、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人工種草與天然草地改良工程、防沙治沙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生態安全屏障監測工程3大類10項工程得到全面實施。

  生物多樣性與重要生態功能區得到有效保護。目前,西藏已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47處,總面積41.22萬平方公里,約占全區國土面積的34.35%。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22個(國家級2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4個、國家森林公園9個、國家濕地公園10個、地質公園4個(國家級3個),使西藏擁有的141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196種西藏特有動物物種、855種西藏特有植物物種以及重要生態系統得到了有效保護。西藏大中型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居全國前列,藏羚羊種群數量由1995年的5萬-7萬只上升到目前的20萬只以上,黑頸鶴由1995年的1000-3000只上升到目前的7000只左右,野牦牛、藏野驢等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穩中有增。

  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成效顯著。據2014年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西藏森林覆蓋率已達11.98%,森林面積1471.56萬公頃,森林蓄積量22.62億立方米,天然林蓄積22.61億立方米、喬木林單位面積蓄積267立方米/公頃、重點公益林面積1011.27萬公頃。西藏已經創造了人均森林面積、森林蓄積、天然林蓄積、喬木林蓄積、重點公益林面積5項指標全國第一。第四次與第三次全國荒漠化和沙化監測結果比較,西藏荒漠化土地減少了7.89萬公頃,沙化土地減少了6.57萬公頃,全區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擴展趨勢得到遏制并首次出現逆轉。截至2014年底,西藏有天然草地面積8433萬公頃,其中可用天然草地面積7067萬公頃。

  生態補償試點工作深入推進。中央在西藏實施森林、草地等生態補償政策,每年全區落實各類補償資金40余億元。國家制定《西藏自治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從2010年起,中央財政每年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7.72億元,對全區生態公益林實施補償。在2009-2010年5個縣開展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1年開始在全區74個縣區全面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機制政策,每年落實補助獎勵資金20.0981億元,既保護了草原生態環境,又促進了農牧民增收。國家實施了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轉移支付政策,將西藏18個縣納入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范圍,2014年落實資金10.83億元。這些措施有效保護了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公益林、基本草原及重要生態區域。

  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先行先試。201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第一批)的通知》,西藏山南地區、林芝地區被列為首批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將著力在獨立進行環境監督和行政執法、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企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終身追究制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自然生態資源豐富、生態區位重要、邊疆民族貧困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有效模式。

  中科院和相關部門的監測評估顯示,西藏高原各類生態系統結構整體穩定,生態質量穩定向好。西藏生態系統類型擁有除海洋生態系統之外的所有陸地生態系統類型,仍然是中國和全球重要的生物物種基因庫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地區。水、氣、聲、土壤、輻射及生態環境質量均保持良好狀態,全區的江河、湖泊、森林、草場、濕地、冰川、雪山和野生動植物等都得到了有效保護,大部分區域仍處于原生狀態。

  結束語

  過去的50年,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通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從落后走向進步,從貧窮走向富裕,從封閉走向開放,社會制度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社會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實踐充分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西藏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完全適合中國國情和西藏地方的實際,是西藏發展進步的正確選擇。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西藏各族人民實現了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和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然而,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不斷鼓吹“中間道路”,大肆兜售“大藏區”“高度自治”,否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否定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西藏的發展進步。十四世達賴集團的分裂行徑,完全違背了中國憲法和中國國家制度,極大損害了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遭到了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注定逃脫不了失敗的命運。

  當前,西藏各族人民正與全國人民一道,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西藏各族人民必將在更高的起點上譜寫當家作主的新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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